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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可以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文章出处:网络 人气:发表时间:2026-07-04 01:06

  

设施农业可以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图1)

  近日,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

  12月5日,记者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获悉,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科技农业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已经获批。该项目为本市批复的首例点状配套设施试点项目,未来将建设高科技玉米育种研究实验基地。

  宁夏进一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最大限度协调解决永久基本农田等九大类矛盾冲突

  来源:【宁夏日报】3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自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以来,我区系统梳理政府及各部门职责、有限人为活动的管控要求、历史遗留问题等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来源:【宁夏日报】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7年,健全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全区生态保护红线万平方千米。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转发《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活动类型原则上应严格按照142号文执行。

  广西出台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流程指南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应当备案并“上图入库”

  日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广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流程指南》,指导各地各项目业主做好设施农业建设的前期审批备案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建设管理,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陈雪柠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改革迎来新举措。记者近日获悉,由北京市规自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园林局研究起草的《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 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审议通过,目前已印发实施。

  山西晚报讯(记者 薛建英)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能源局、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光伏产业用地。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发展县域经济,顺应农村产业发展规律,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答: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治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会议,要求对新增乱占耕地“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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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棚房”是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从2018年以来,持续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使各地休闲农业大都进入“冬季”。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一起来看政策内容。第一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帮扶保障等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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